我是贵报的忠实读者,家住崇文区,我居住的已近50年的私有出租住宅最近要拆迁,为此事我们和房主之间发生了一些矛盾。贵报的《读者留言板》一向为老百姓排忧解难,因此我请贵报向有关部门询问一下,拆迁部门对于房主和我,应该怎样补偿? 读者王进
接到王先生电话后,记者迅速与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拆迁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取得联系,得到的答复具体如下:
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在《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》中规定:
一、根据《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,拆迁人对被拆除住宅房屋的所有人的补偿款计算公式为:补偿款=重置价格×成新率×原建筑面积。
二、根据《办法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,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,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与成套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换算方法为:原建筑面积增加25平方米的附属面积,拆迁人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的使用人的补偿计算公式为:补偿款=拆迁补偿价格×(原建筑面积+25平方米)。
三、根据《办法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,拆除成套住宅房屋,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的补偿计算公式为:补偿款=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届时普通住宅商品价格×原建筑面积-重置价格×成新率×原建筑面积。
该《办法》所称所有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依法享有所有权的人,包括代管人,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。而使用人,则指应当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、在拆迁范围内按照国家规定租金承租标准正式房屋。租住人与所有人应有正式的租赁合同。
由于拆迁补偿涉及方面很多,因此拆迁处负责人请记者向有关住户转达,每周二上午9点以后,拆迁户可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专门设立的咨询处进行咨询。
本报记者窦云峰